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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 | 惨!假身份、假委托,我的两套房子就这么被人卖了!

2017-09-10 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偷别人的钱包都是犯罪

为什么有人偷我的房子却没人管呢


被“偷”走的房子

2004年,广西南宁市的卢巧凤在市中心买了两套公寓房,当时她的怎么也不会想到,数年后这两套房子会被人“偷走”。


房子刚买完不久,就有一个叫韦宝的人找到卢巧凤,说想长租房子用来开宾馆。卢巧凤买房本来就是为了投资,想到韦宝经营宾馆租期稳定,价格又合适就同意了,并且将签合同收房租的事情交给了自己老父亲。


这房子一租就是近10年,到了2014年,房价上涨,卢巧凤想卖掉这两套公寓房,去找父亲要房本时才知道,早在两年前,韦宝就拿着一份声称是卢巧凤写的授权委托书从父亲那里把房本拿走了!


卢巧凤到房产局一查才发现,原本属于自己的两套房子早在2012年11月以总价57万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叫卢鸿远的人。让她更懵的是房子居然是她“自己”卖给这个卢洪远的——房产过户档案材料里有“自己”的签名、“自己”的手印、“自己”办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以及韦宝替“自己”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



谁“偷”了我的房子

卢巧凤自己之前从没想过卖房子,更没有委托过韦宝帮她卖房子,房产交易材料里的身份证照片、签名和按手印的人都不是她。在联系不上韦宝之后,卢巧凤听从了律师的建议,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被告是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诉由是在没有她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房管局同意了自己两套房子的转让,她要求法院判决房管局,撤销发给卢洪远的房产证。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所出具的最有力的证据,就是那份有“卢巧凤”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文件中明确表示,因我本人不便亲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现委托韦宝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以我的名义办理以下事项:查档、相关的税务手续、代为出售房屋、代为收取出售房屋的房款等。还特别说明,韦宝在此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卢巧凤都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调查得知,确实有个“卢巧凤”和韦宝一起办理了委托公证手续。但是,在对比了公证处保存的资料记录之后,法院工作人员发现两个卢巧凤完全不是同一人。发现问题后,公证处立即撤销了委托公证书。


卢巧凤认为既然从一开始委托书就有问题,法院总该判房管局撤销卢鸿远的房产证,把房子重新变更到自己名下。但是房管局认为,第一,法院尚且要进行司法鉴定才能判断委托书的真伪,房管局的工作人员根本没有这个能力进行认定;第二,此案中还涉及第三人,也就是现在的房主卢鸿远,由于卢鸿远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无法确定房产是不是由他善意取得。结合以上两点,房产证不予撤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局向卢洪远颁发的两本房产证属行政行为违法,但由于开庭前法院几次都未能联系到案件的第三人卢鸿远,随后的几次开庭审理,卢鸿远也一直没有露面,对取得房产的情况作出说明——无法确定第三人是否善意,因此不判决撤销登记。



精心策划的阴谋

告赢了房管局,还是没有拿回房子,卢巧凤深感失望。理清思路的她认为,这件事情追本溯源,还是因为公证处对那份伪造的委托书进行了公证,于是她希望公证处能够赔偿自己的损失。


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说,当时一名自称“卢巧凤”的女士拿着临时身份证,前来办理委托书的公证,她告诉工作人员,自己的身份证丢了,正在办理中。根据法律规定,公民需要证实身份时有权使用临时身份证,且任何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拒绝。由于临时身份证是无法通过仪器来识别的,所以工作人员极为慎重地要求她,补充带有照片的户籍证明以及办理新身份证的凭据。两天之后,这名女子就按照要求带来了公安部门出具的所有身份证明,办理了委托公证。


假的卢巧凤向公证处提供一系列证明和凭条均系伪造而且伪造的水平很高,就连公安部门的户籍警察,一时也看不出真假——怎么看这都是一场精心策划的骗局。



忍无可忍的卢巧凤将韦宝和卢鸿远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两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经过调查主审法官认为,卢洪远和韦宝的房产交易是建立在一系列涉嫌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行为之上的,难以认定卢鸿远是善意取得。而原告卢巧凤辗转四年还没有要回自己的房子,法官认为可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做出有利原告的判决,以免夜长梦多房子再被倒手。


记者走访了韦宝身份证上登记的住址,邻居说并没有这样一个人,几次拨打电话,偶尔能接通时,韦宝也一直顾左右而言他,说自己会在法庭上说明情况,可事实上作为被告他和卢鸿远一样从未在法庭出现,更未提交过任何关于本案的证据材料。卢鸿远身在农村的的父母说,儿子去南宁打工已经好几年了,是不是买过房,自己也不清楚。


漫漫讨房之路

然而,现实残酷地印证的法官的直觉——法院调查发现,所谓的房主卢鸿远,一拿到房本就把房子拿去银行抵押了贷款。


目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就此案判决,韦宝与卢洪远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原告卢巧凤不发生效力,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韦宝负担。本案法官认为,韦宝涉嫌犯罪,在判决的同时兴宁区人民法院把案件相关线索移交给了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


说法君会进一步关注案件进展,希望无辜受害者卢巧凤能早日拿回属于自己的房产。

  

  普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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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今天我们节目请到的嘉宾是中国人民大学的姚欢庆教授。欢迎您,姚教授你看,当时在公证处的时候“卢巧凤”这个人是假的,这些户籍的证明是伪造的,其中的当事人韦宝,还有这个所谓的新房主卢洪远又拒不出庭应诉,原本是属于卢巧凤的这房子就感觉好像要不回来了,通过什么样的渠道能要回属于自己的房子?


A1:在这里面我们要分两个层次来探讨,首先,要看就是这里面涉及到韦宝跟卢洪远之间的合同效力的问题;第二个层次就是银行的抵押权的问题。我们首先来看第一层次,也就是说韦宝跟卢洪远之间的这个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是采取欺诈的方法采取伪造证件等等这种欺诈的手段,签了这样的一个合同。而且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卢洪远明明知道有这样的一个诉讼的存在却拒不出庭,那我们非常有理由怀疑,他们这个合同实际上完全有可能是在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完成的,当然这需要法院来查明到底有没有恶意串通的事实的存在。从总体来看,现在卢洪远也不出现也不参与到这个诉讼中间来,那么他肯定不能够符合我们《合同法》意义上的这种善意第三人,卢巧凤应该有机会把这个房子要回来。要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卢巧凤就能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说是可以要求房屋登记部门把房子重新变更到自己的名下。银行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应该是善意取得的,当然银行善意取得的并不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它只是取得房屋的抵押权。对于这样的一个抵押权的这种善意取得的这种情,形法律上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哪怕将来还不了贷款,银行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只是从拍卖房屋所得的价款中间来获得一个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这样的一个角度来讲卢巧凤如果能够有机会把这个贷款清偿完毕,就是说把房屋上面的这个抵押权给它消除掉,那么就成为一个完整的所有权人了。也就是说在本案中间需要把18万的贷款给它还掉,银行的贷款还掉还掉了以后,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后,再去追究出卖人也就是说在这里面的诈骗人的这种责任,那么这个诈骗人就是要对这个18万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Q2:卢巧凤说,偷别人的钱包都是犯罪,为什么有人偷她的房子却没人管呢?据我们了解到的信息韦宝不止一次涉嫌骗取别人的房产然后去抵押贷款,那么现在韦宝是否涉嫌犯罪由谁来管?


A2:在这个案子中间,当事人韦宝确实是有涉嫌犯罪的实际上涉嫌诈骗,包括还有伪造国家文书等等方面的情节,毫无疑问涉及犯罪行为,从人民法院的角度来讲,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发现有这样的涉嫌犯罪的线索,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把相关的这种犯罪线索移送到有关机关,我们认为当地的公安机关其实应该尽自己的主观作为去查明这个事实,实际上也是为保一方的平安。



防贼之手

甚于防川



案件来源:《今日说法》节目《谁偷走了我的房子》

主编:王秀敏

实习小编:张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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